第二十一章 集合事实及于社会生活之影响
《通史新义》·何炳松
一、集合之组织 ——私人组织,家庭,社会制度,阶级,政治制度——统治政府,特殊职务——教会组织——国际组织——语言 吾人于此尚须研究社会事实如何有赖于集合之事实,以及社会史家对于集合现象之历史——即含有组织并产生人类间共通性之种种集合现象——应具何种之知识。集合事实凡有二种:(1)集合组织之事实,如家庭、政府、官制等之足为特殊历史对象者;(2)集合事象之足为通史材料者。此种事实所及于社会生活之影响如何,吾人应分别研究之。 所谓集合之组织即系一种人类间之永久组织,或由习惯与默许之惯例建设之,或以公家规则规定之。 吾人往往别组织于规则,而分事实为二类:即与解剖学相比之结构,及与生理学相比之机能是也。此系一种实际不能应用之暗比。结构之性质实与机能无异,均有其规则或其实际。政府之结构为各种之惯例,或系默许,或属明示,或出之公家,或原于风俗,有某一部分人为之负执行某一类惯例之责。此为一种分部行为及分工制度,与经济生活中所具有者可以比拟。政府结构虽予一部分人以特殊之权利及义务,并建设一种人员补充之制度。然此种分部执行之规则并无一种特殊之性质足以使之有别于执行方法(手续)、应用原理(法律)及执行(能力)等之规则。组织之不同盖大体原于团体之种类,即分子集合之原理是也;亦原于有系统行为之性质,即领袖之权威是也。各种组织之有影响于经济生活者以下述数类为最重要。 (一)私人结合——最重要者为家庭,盖由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