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執緣自心,外境實無
《成唯识论疏翼》·韩镜清
【論文】 二‧一○四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疏翼】 第二破執法有二,第一破計五文科中,第五解彼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述記‧卷十一】 自下第五、解上法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二障叁住過[1]、十地斷位[2],諸門分別如第九卷[3]。 文中有二︰初、解二執行相斷位。「如是所說」下,顯執所緣或無,或有。初中有叁︰初、牒執舉數,次、依執別列,後、依列別釋,准義可知[4]。 護法雲︰法執寬故,人執俱時,必有法執;有法執時,可無人執,與前人執不同性起,體寬廣故[5],有唯法執種子生故,無有唯從人執種起。又俱所變,似我、法亦爾[6]。 問曰︰何故人執必帶法執,法執亦有不帶人執[7]? 答︰能持自體,說名爲法,即一切法皆持自體。有常、一、用[8],方名爲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計外境爲法,非我,即顯內法有,非一、常[9]。 【疏翼】 此牒執舉數及依執別列訖。 【論文】 二‧一○五 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 【疏翼】 第一解二執行相斷位中,第叁依列別釋。于中有叁︰一、別釋俱生,二、別釋分別,叁、總結有無。初中分叁︰一、釋俱義,二、釋生義,叁、別釋相續與間斷行相。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十一】 下、隨別釋。 此中顯彼俱生法執,由自種子內因力生,釋其俱義。 【論文】 二‧一○六 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疏翼】 第一俱釋俱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