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比较宪法》·王世杰
第一节 宪法的特性 “宪”及“宪法”,为吾国旧有名词。如《尚书》所谓“监于先王成宪”,《国语》所谓“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皆是。这些旧名词的意义,系指“典章”、“法度”而言,系指一般的法规而言,与今人所谓“法”者尚约略相当,与今人所谓“宪法”则有分别。国人今日称用宪法这个名词,系借旧词以表新义,系西文constitution及Verfassung等字的转译;不复含有一般法的意味。但是今人虽不复以宪法泛指一般法律,而宪法这个名词,在今人用语中,却是一个含有歧义的名词。这是因为宪法本身的特性含有形式的与实质的两面。今人称用宪法这个名词,有时系指其形式的特性而言,有时系指其实质的特性而言,所以彼此尽管同用一个名词,而其意义往往并不一致。然则从宪法的形式上及实质上分别观察,所谓宪法的特性者究竟何在? 一 形式上的特性 从形式方面说,诚然没有一种特性,可以说一切国家的宪法都能具备。但就现代大多数国家的实例而言,宪法却都具有下列两种特性之一,或兼具下列两种特性。这两种特性,都是属于宪法形式方面的;这两种特性,也就是现代宪法的特色;也就是现代宪法观念的特点: 第一,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这就是说宪法与普通法律有主臣之别;普通法律与宪法条文相抵触时,则普通法律失其效力。这是近代一般学者所认为宪法应具的一种特性。一般学者彼此意见上的互异,不在宪法之应否具有此种最高性,而在此种最高性之应否具备一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