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四书改错》·毛奇龄
蕭山毛奇齡字老晴又初晴 稿 李庚星白山 沈宗熹師尹 較 喪祭錯 期之喪 喪服自期以下,諸侯絶,大夫降。 期有正期,有旁期。天子、諸侯正、旁俱絶,大夫袛降旁,而正仍不絶,則逹大夫矣。特正期是祖父母,天子、諸侯何以得絶?蓋天子、諸侯皆無祖父者,脱或祖母未亡,則先君已死,又當傳重而爲三年,非期服矣。若旁期,則伯叔兄弟皆臣也,臣則誰當服者?故曰絶。但旁期亦有未絶者,不得溷以「絶」字槪之。考《喪服》,旁期合妻子與伯叔兄弟爲言,然而伯叔兄弟絶而妻子不絶。故周景王穆后崩、太子壽卒,叔向謂「王一年而有三年之喪二焉」。其稱三年者,正以君本絶期,袛當 服三年之喪,而是期獨不絶,則是期即三年矣。此杜預明註,而作《士禮》者誤解策書,因有長子三年、妻三年不娶之説,變亂典制,此不可不察也。若旁期,則始封之君不臣諸父、兄弟,封君之子臣兄弟而不臣諸父,亦有絶、不絶通禮之變。而至于諸侯姑、姊妹,倘所適者亦是諸侯,則天子已絶,而諸侯不降。此皆註經之所當分别考定者,不得曰「諸侯絶」三字便了事也。 定爲三年之喪 謂二國不行三年之喪者,乃其後世之失,非周公之法本然也。引《志》之言而釋其意,以爲所以如此者,蓋爲上世以來有所傳受,雖或不同,不可改也。然《志》所言,本謂先王之世,舊俗所傳禮文小異,而可以通行者,不謂後世失禮之甚者也。 此則周章之甚者。以三年之喪,而謂定自孟子,則裁聞此語便該吃驚。況父兄百官亦已多人,一齊曰魯先君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