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四 荒政

《农政全书[标点本]》·徐光启
○備荒考中 洪武元年八月詔曰:今歲水旱去處所在,官司不拘時限,從實踏勘實災,租稅即與蠲免。 永樂九年七月,戶部言:賑北京臨城縣饑民三百餘戶,納糧三千七百石有奇。上曰:國家儲蓄,上以供國,下以濟民。故豐年則斂,凶年則散。但有土有民,何憂不足。今後但遇水旱民饑,即開倉賑給,無令失所。 洪熙元年正月詔曰:各處遇有水旱災傷,所司即便從實奏報,以憑寬恤,毋得欺隱,坐視民患。 宣德二年十一月詔曰:各處鹽糧稅糧,除宣德二年以來未完者,依例徵納。其宣德三年稅糧鹽糧,以十分為率,蠲免三分。 宣德三年三月,工部侍郎李新自河南還,言山西民饑。流徙至南陽諸郡。不下十萬餘口。有司軍衛,各遣人捕逐,民死亡者多。上諭夏原吉曰:民饑流移,豈其得已。仁人君子,所宜矜念。昔富弼知青州,飲食居處醫藥,皆為區畫;山林湖泊之利,聽民取之不禁,所活至五十餘萬人。今乃使之失所,不仁甚矣。其即遣官往,同布政司及府縣官加意撫綏,發倉廩給之,隨所至居住。有捕治者罪之。 宣德九年十月,敕諭巡撫侍郎周忱:比聞直隸亢旱,人民乏食。爾等即委官前去,於所在官倉量給米糧賑濟,毋得坐視民患。一各處府州縣逃移人戶,其遞年拖欠非見徵糧草,爾等即同府州堂上官從實取勘,見徵俱令停徵。仍設法招撫其複業,蠲免糧差一年。 正統五年七月,敕諭工部侍郎周忱:朕惟饑饉之患,治平之世,不能無之,惟國家思患預防,其為賑濟。自古聖帝明王,暨我祖宗,成憲於茲。洪武中,倉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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