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民国十七年十月八日公布)

《比较宪法》·王世杰
中国国民党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设中华民国,既用兵力扫除障碍,由军政时期入于训政时期,允宜建立五权之规模,训练人民行使政权之能力,以期促进宪政,奉政权于国民。兹谨本历史上所授予本党指导监督政府之职责,制定国民政府组织法,颁布之如下: 第一章 国民政府 第一条 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 第二条 国民政府统率陆海空军。 第三条 国民政府行使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四条 国民政府行大赦、特赦及减刑、复权。 第五条 国民政府以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组织之。 第六条 国民政府设主席委员一人,委员十二人至十六人。 第七条 国民政府五院院长、副院长由国民政府委员任之。 第八条 国民政府主席,代表国民政府接见外使,并举行或参与国际典礼。 第九条 国民政府主席兼中华民国陆海空军总司令。 第十条 国民政府主席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行政院院长代理之。 第十一条 国民政府以国务会议处理国务。 国务会议由国民政府委员组织之,国民政府主席为国务会议之主席。 第十二条 院与院间不能解决之事项,由国务会议议决之。 第十三条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经国务会议议决,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五院院长署名行之。 第十四条 各院得依据法律发布命令。 第二章 行政院 第十五条 行政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 第十六条 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 院长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之。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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