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辛亥十月十三日公布 民国元年一月二日修正)

《比较宪法》·王世杰
第一章 临时大总统 第一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此为修正文,原案无“副总统”三字)。 第二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 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此为修正文,原案为“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任命各部部长及派遣外交专使之权”)。 第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第七条 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此条修正时加入,原案无)。 第二章 参议院 第八条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原案第七条) 第九条 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原案第八条) 第十条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原案第九条) 第十一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下: 一 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 二 承诺第五条事件; 三 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 四 调查临时政府之出纳; 五 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 六 议决暂行法律; 七 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 八 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原案第十条) 第十二条 参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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