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中华民国约法》(民国三年五月一日公布)

《比较宪法》·王世杰
第一章 国家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 第二章 人民 第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 第五条 人民享有下列各款之自由权: 一 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六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 第七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八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九条 人民依法令所定,有应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 第十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二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十三条 本章之规定,与陆海军法令及纪律不相抵触者,军人适用之。 第三章 大总统 第十四条 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五条 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 第十六条 大总统对于国民之全体负责任。 第十七条 大总统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 大总统经参政院之同意,解…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