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三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一一三○一-一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注一)毋轻信地保查覆,毋滥授佐杂(注二)讯供,随到案之后〔先〕,(注三)权事理之轻重,以次〔赶办〕,〔定限文到〕□□内一月,扫数完结,其中设有原告畏质潜逃,或被、证逃亡、物故,无从拘讯,即按例详销。或事非重大,无关风化伦常,非常赦所不原,两造不愿终讼者,□□□□□□□□□(注四)饬清厘之后,各属如再因循,不审不覆,该管上司,立即揭参。如该上司不揭,即并一照徇庇例,参奏办理,并移行。于文到之日,出具『限内不结,愿甘参处』遵依备案。该□□□□□□□摘叙各衙门积案事由,挨顺年月,于二日内汇总,缮具清折呈送,以凭察核,毋违等因。奉此,除开册呈送院宪查核外,合亟飞饬备札,仰府速即遵照□□□□□□□查办。如应解司严审者,即将犯卷迅速详解,以凭勘转。其应由道府提审查办者,并即勒限催提,议拟详司察转。其无须提讯,责成该县审详者,务须□□□□□□□□□□□□〔公〕定,断毋轻信地保查覆,毋滥授佐噪声供,随到案之先后,权事理之轻重,以次赶办,定限文到五日,扫数完结详报。间或有原告畏质,要证逃亡,事〔非重大〕,〔无关〕(注五)风化伦常,非常赦所不原,两造不愿终讼者,或准请息,或按例详销,不得仍前因循。倘再不审不覆,及应解犯卷,不行解审,该府即行严揭请参,毋稍徇违。□□□□〔先〕将现在查办缘由,并出具『限内不结,愿甘参处』遵依各三本,送司以凭呈送备案。至本司衙门移道,并批发各府、州、厅、县各词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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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九二案由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案由下一章:第九四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一《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八三禀光绪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一一二一六-一第八四禀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一第八五保结状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二第八六认充状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三第八七分谕光绪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四第八八出示光绪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五第八九禀光绪二十年四月廿七日一一二一七-六第九○谕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一第九一出示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三第九二案由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案由第九四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一第九五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四第九六提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五第九七供词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六第九八禀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一日一一三○四-七第九九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五日一一三○四-八第一○○覆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九第一○一供词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一○第一○二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一第一○三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