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覆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九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覆讯名单承温程差李禄 计开 私记 差带温天送 〔堂谕〕再限三日内呈缴,如违,重比不贷。此谕。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讯(淡水分府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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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九九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五日一一三○四-八下一章:第一○一供词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一○《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九○谕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一第九一出示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三第九二案由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案由第九三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一一三○一-一第九四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一第九五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四第九六提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五第九七供词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六第九八禀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一日一一三○四-七第九九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五日一一三○四-八第一○一供词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一○第一○二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一第一○三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二第一○四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三第一○五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四第一○六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五第一○七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六第一○八札光绪二年五月十八日一一三○五-一第一○九札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一一三○五-三第一一○札光绪十年二月十二日一一三○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