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三禀光绪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一一二一六-一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具禀台下大轿班王秋菊、廖清和、李瑞成等,为差事平当,苦乐不匀,叩乞谕饬按利拨分,以资奉公有赖事。缘菊等于去年间,鸠备资本,与其李明即李〔宝篆〕(注)合伙,荷蒙赏充大轿班差事,无不小心奉公。罔料李明心存无厌,〔每有〕下乡诣勘,夫价、花红及蒙屡次恩赐标赏票件,应款所利,暨(概)该明〔经〕手掌收,侵吞肥己。切思明系单人,苟非菊等在署奉公,差事难〔免〕贻误。且差事既已平当,则资利焉能独肥乎?似此苦众乐己,非蒙恩准,谕令按利拨分,以匀苦乐,亏菊等奉公奚赖,心何以甘?合亟据情禀叩,伏乞恩宪大老爷,父母公心,恩准如请,施行饬分。沾感,切叩。 〔批〕候谕今嗣后按股拨分。 私记 光绪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具禀台下大轿班廖清和(画押)王秋菊(画押)李瑞成(画押) (注)据一一二一六-二补之,以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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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八二红禀光绪十六年正月廿九日一一二一五-一下一章:第八四禀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一《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七四认充结状光绪十二年八月一一二一二-三第七五保结状光绪十二年八月一一二一二-四第七六甲谕光绪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二一二-五第七六乙牌示光绪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二一二-五第七七单光绪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二一二-六第七八禀光绪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一一二一二-七第七九禀光绪十二年八月廿五日一一二一二-八第八○禀光绪十二年八月廿五日一一二一二-九第八一红禀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一一二一三-一第八二红禀光绪十六年正月廿九日一一二一五-一第八四禀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一第八五保结状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二第八六认充状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三第八七分谕光绪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四第八八出示光绪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五第八九禀光绪二十年四月廿七日一一二一七-六第九○谕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一第九一出示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三第九二案由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案由第九三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一一三○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