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七供词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六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据温天送供:年廿七岁,原籍南安县,在台生长,父故母在,无兄弟,有妻子,现住北门外仑仔庄,充当跑勇,系郑日升保举小的。因小的在署领工食银十三元五角,并带站书吕洲浅长衫一件、小帽一件、绵短裘一件、只(紫)花短裘一件、寄染白布一疋、雨伞一枝等物,要往大甲,途至后垄,被那黄缺威,邀小的食酒,串谋陈苟、林丽、李天下等,诱小的赌博,将小的所带工食银十三元五角,一概赢去,连衣物尽行典尽是实。兹蒙提讯,小的实系饮酒失误,甘愿当堂出结,求限半月内,将银物赔缴,总求格外恩典就是。 堂谕(缮抄,同第九六号)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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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九六提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五下一章:第九八禀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一日一一三○四-七《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八七分谕光绪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四第八八出示光绪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五第八九禀光绪二十年四月廿七日一一二一七-六第九○谕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一第九一出示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三第九二案由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案由第九三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一一三○一-一第九四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一第九五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四第九六提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五第九八禀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一日一一三○四-七第九九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五日一一三○四-八第一○○覆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九第一○一供词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一○第一○二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一第一○三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二第一○四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三第一○五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四第一○六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五第一○七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