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三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二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据温天送供:现在小的母亲甘愿认赔,因银项未齐,不敢缴案。今蒙提比,总求再限三日,备齐缴案。如无,甘愿坐罪。恩典就是。 堂谕:提比,据称:伊母承认,求再限三日呈缴。姑准免究,着仍交差带。此谕。 〔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三日供 许尘缮

本章导航

上一章:第一○二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一下一章:第一○四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三《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九三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一一三○一-一第九四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一第九五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四第九六提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五第九七供词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六第九八禀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一日一一三○四-七第九九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五日一一三○四-八第一○○覆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九第一○一供词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一○第一○二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一第一○四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三第一○五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四第一○六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五第一○七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六第一○八札光绪二年五月十八日一一三○五-一第一○九札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一一三○五-三第一一○札光绪十年二月十二日一一三○五-四第一一一清单(第一一二号之附件)一一三○六-一第一一二禀光绪五年五月十日一一三○六-二第一一三分谕光绪五年七月廿五日一一三○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