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一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比单承温程差李禄 计开 私记 差带温天送系比追吞没勇粮延不交缴由。 〔堂谕〕提比,据称:伊毋承认,求再限三日呈缴。姑准免究,着仍交差带。此谕。 〔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三日比(淡水分府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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