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七分谕光绪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四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补用直隶州、代理新竹县正堂刘为谕饬承充接办事。案据户粮税总书陈荣禀称:「缘奉宪饬,设立庄书额缺,以便稽查逃粮、越占等弊,业经各前宪举充办理在案。嗣因庄书陈永等,并不遵章办事,致蒙叶前宪吊销。第查庄书有关催收,并稽察逃粮、匿契,未便久悬。兹蒙饬举,查有房下帮书郑镜清、林成、陈华,公事熟识,有家有家,堪充竹北一、二保、竹南一保庄书之责。禀请给发谕戳,以专责成」等情。据此,除禀批示、并给戳式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竹北一、二保、竹南一保庄书郑镜清、林成、陈华即便遵照。务须遵照宪章,认真办理,毋得额外需索,致干提究。凛之,切切。特谕。 计发戳记一颗。 竹北二保林成 一、分谕仰竹北一保庄书郑镜清竹南一保陈华 光绪二十年三月十四日承吏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刘行 私记

本章导航

上一章:第八六认充状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三下一章:第八八出示光绪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五《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七七单光绪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二一二-六第七八禀光绪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一一二一二-七第七九禀光绪十二年八月廿五日一一二一二-八第八○禀光绪十二年八月廿五日一一二一二-九第八一红禀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一一二一三-一第八二红禀光绪十六年正月廿九日一一二一五-一第八三禀光绪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一一二一六-一第八四禀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一第八五保结状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二第八六认充状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三第八八出示光绪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五第八九禀光绪二十年四月廿七日一一二一七-六第九○谕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一第九一出示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三第九二案由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案由第九三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一一三○一-一第九四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一第九五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四第九六提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五第九七供词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