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九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五日一一三○四-八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赏戴花翎、特授台湾北路淡水分府陈,单仰李禄,立传医生潘春荫,前往外室,诊视犯人温天送一名病症,小心用药调治,务痊,禀复赴辕,以凭察核。该差毋得刻延,干咎。速速。 一、单仰 私记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承端书温程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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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九八禀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一日一一三○四-七下一章:第一○○覆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九《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八九禀光绪二十年四月廿七日一一二一七-六第九○谕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一第九一出示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三第九二案由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案由第九三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一一三○一-一第九四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一第九五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四第九六提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五第九七供词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六第九八禀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一日一一三○四-七第一○○覆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九第一○一供词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一○第一○二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一第一○三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二第一○四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三第一○五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四第一○六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五第一○七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六第一○八札光绪二年五月十八日一一三○五-一第一○九札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一一三○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