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六认充状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三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具认充状人,郑镜清年三十八岁,原籍同安县人;林成年三十一岁,漳浦县人;陈华年三十六岁,晋安县人。今当大老爷台前,认充得清竹北一保庄书,成竹北二保庄书,华竹南一保庄书,以便稽查逃粮、匿税等弊,罔敢贻误、非为情弊。如有等情,愿甘坐罪。合具认充状是实。 〔批〕附卷。 私记 私记 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具认充状人林成(画押)郑镜清(画押)陈华(画押)
本章导航
上一章:第八五保结状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二
下一章:第八七分谕光绪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四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
第七六乙牌示光绪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二一二-五
第七七单光绪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二一二-六
第七八禀光绪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一一二一二-七
第七九禀光绪十二年八月廿五日一一二一二-八
第八○禀光绪十二年八月廿五日一一二一二-九
第八一红禀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一一二一三-一
第八二红禀光绪十六年正月廿九日一一二一五-一
第八三禀光绪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一一二一六-一
第八四禀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一
第八五保结状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二
第八七分谕光绪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四
第八八出示光绪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五
第八九禀光绪二十年四月廿七日一一二一七-六
第九○谕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一
第九一出示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三
第九二案由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案由
第九三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一一三○一-一
第九四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一
第九五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四
第九六提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