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供词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一○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据温天送供:现在小的母亲不肯倍(赔)出,只有小的■〈女只〉子,肯先出银五元,余外尚且不敷,总求再限几日,小的自当备齐缴案,恩典就是。 堂谕:再限三日内呈缴,如违,重比不贷。此谕。 〔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供 许廉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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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
第九一出示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三
第九二案由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案由
第九三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一一三○一-一
第九四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一
第九五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四
第九六提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五
第九七供词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六
第九八禀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一日一一三○四-七
第九九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五日一一三○四-八
第一○○覆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九
第一○二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一
第一○三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二
第一○四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三
第一○五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四
第一○六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五
第一○七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六
第一○八札光绪二年五月十八日一一三○五-一
第一○九札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一一三○五-三
第一一○札光绪十年二月十二日一一三○五-四
第一一一清单(第一一二号之附件)一一三○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