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五保结状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二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具保结状,案下户粮税总书陈荣,今当大老爷台前,保结得郑镜清、林成、陈华三名,接充竹北一保、二保、竹南一保各庄书,均系有家有室,公事谙练,堪以接充斯缺,罔敢贻误、非为情弊。如有等情,惟荣是问。合具保结状是实。 〔批〕附卷 私记 私记 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具保结状 戳记 县正堂刘、给户粮税总书、陈荣戳记
本章导航
上一章:第八四禀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一
下一章:第八六认充状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三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
第七六甲谕光绪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二一二-五
第七六乙牌示光绪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二一二-五
第七七单光绪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二一二-六
第七八禀光绪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一一二一二-七
第七九禀光绪十二年八月廿五日一一二一二-八
第八○禀光绪十二年八月廿五日一一二一二-九
第八一红禀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一一二一三-一
第八二红禀光绪十六年正月廿九日一一二一五-一
第八三禀光绪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一一二一六-一
第八四禀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一
第八六认充状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三
第八七分谕光绪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四
第八八出示光绪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五
第八九禀光绪二十年四月廿七日一一二一七-六
第九○谕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一
第九一出示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三
第九二案由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案由
第九三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一一三○一-一
第九四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一
第九五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