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六提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五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提讯名单承温程差李禄 计开 私记 吞没勇粮温天送 〔堂谕〕当堂重责贰百板,洋银、衣物等,限半月,如数呈缴。如违,严办不贷。此判。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讯(淡水分府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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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
第八六认充状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三日一一二一七-三
第八七分谕光绪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四
第八八出示光绪二十年三月十四日一一二一七-五
第八九禀光绪二十年四月廿七日一一二一七-六
第九○谕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一
第九一出示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三
第九二案由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一一三○一案由
第九三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一一三○一-一
第九四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一
第九五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四
第九七供词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六
第九八禀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一日一一三○四-七
第九九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五日一一三○四-八
第一○○覆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九
第一○一供词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一○
第一○二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一
第一○三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二
第一○四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三
第一○五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四
第一○六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