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集合财产之分裂
《社会进化史》·蔡和森
集合的财产,是由氏族共产起分裂作用时产生的。当半开化时代到了尽头的时候,这种分裂作用又轮到了集合财产的本身:包括众多家庭的大家族渐渐的解体,集合的财产也渐渐的分成为个人的财产了。 氏族与村落两种不动产的继续分裂,都是由动产的事实限定的。动产为转移不动产的积极原动力,不仅过去如此,现在也是一样的。 不动产的个人化,不过随着动产的个人化才发生;动产的性质,是天然的准备个人化的。当氏族共产社会起分裂作用时,各家主母从共同住居中携带几件动产(如家具、构屋木料、牲畜等)分离出去,各立门户,建筑新住居;纵然她们的建筑是很幼稚的,然而我们从此已可看出动产在实际上即已如此重要。房屋下面的土地,隐约之间,便已具有个人财产的性质,因为房屋与土地是不可分离的。房屋所在的地方,这种性质自然容易扩张到周围屋宇的一带土地。由此每个家庭随着房屋的建筑而建筑了家庭的财产,其势是很顺易的。集产家族发达到恰当程度,自然又要分裂为几个大家庭,而各家庭自然又要瓜分集合的财产以自膨胀。 这种膨胀,借着动产的增殖而益迅速。凡位置适宜的村落便于商业的发展,因而动产愈益繁殖。这样一来,村落中各家族之间的平等便破坏了:这几家日看日穷,日看日负债;而别几家日看日富,并运用其财富势力以图吞并集合的土地。凡不能还债的各家族,其土地遂次第落于横领者之手。 财富的功用,在集产的本身也是一样的觉得。起初,一切财产都是共有,家族中没有谁人具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