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村落集产制
《社会进化史》·蔡和森
上面曾经说过,在一个氏族的共同住居中,每个结婚的妇女住于一个私用的小房间里面,共同的粮食是交由妇女们保存或按照妇女人数分配,这也可说氏族共产家族里面,业已发生个人家庭的萌芽。这种萌芽的雏形,不过是在共同住居里面分成一些各别的房间,各个已婚的妇女便抚育她的儿童,和未婚的妹妹及兄弟住于这些房间里面。由此家庭渐渐个人化,母亲成为各个房间的主人,而家庭的财产亦于此时开始萌芽。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上的必要,每个特殊的家庭便发生分居的需要,于是不能不从氏族共有土地中分一块土地去建立新房屋;而宅地(La terra salica)的分配,遂成为家庭财产之起点。不过这样的事实,要到初步的农业发明之后才会发生。 在氏族共产社会未起分裂作用以前,一个种族的共有土地是共同耕作,共同播种,收获也是共同分配的。在既起分裂作用以后,土地虽继续为一个氏族之下的各血族团体所共有,但耕作与收获都不是全种族共同的了。此时通行的方法是:从一个氏族分离出来的各血族团体,每年将氏族共有土地分配一次,每家各耕一份,并各得一份收获;这样的方法也可叫家族换耕制。但这还不算是变成了土地私有制,不过是土地归各家使用罢了;各家的内部,生活还是共同的,人口也还是众多的。因为从一个氏族分裂出来的团体,不是仅由一对夫妇组成的,但是由几个亲近的家庭组成的;所以还是几个家庭共一住居,共一火灶,以过共同的生活。其实便是氏族共产制随着农业的发达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