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氏族共产制

《社会进化史》·蔡和森
原始的人不能有个人财产的观念,最优越的理由是因为他离开他所生存的血族团体不能有个性的认识。野蛮人,不是好玩的,常常有许多实在的危险和想象的恐怖包围著他,使他决不能为孤独的存在,独立的状态是他所想象不到的境界。逐出血族团体即等于今日之宣布死刑。比如在前史时代的闪密的人中,希腊人中,及其他半开化民族中,要犯了凶杀案的人,才处以逐出氏族的极刑。据另一种神话,阿勒斯特——在他杀了他的母亲以后,嘉恩(Cain)——在他杀了他的兄弟之后,立被逐出国境。就是在许多很前进的文明人——如有史以来的希腊人和意大利人中,放流还是一种极可怕刑罚。希腊诗人特欧格尼(Theagnis)说:“放流是极可怜的,既没有朋友,又没有忠实的同伴。”可见离开亲族而营孤立的生活,是习惯群居生活的原始人们顶可怕的事情。 并且生长在原始环境中演进的人们,他们比较开化的人们,更是互相关联而不能分立的存在物,因为要这样才能满足他们的各种需要;所以他们必须与他的群和家族为一体,个人既不是财产的主人,也不是我们今日所谓家庭之主人。在极原始的人们,还没有家庭的形式存在。氏族是全体的,群体结婚的是氏族,共有财产的是氏族,而每代的儿女也是属于全氏族;除了氏族之外,他们绝不认识个人的存在。 氏族内部,一切属于全体,非洲波希曼人(Boshiman)若是得了一种赠物,便分配于全氏族的人员;据达尔文的报告,有人给一铺被盖与一个佛爱奇人(Fue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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