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村落社会在中国之遗迹

《社会进化史》·蔡和森
村落集产社会不仅为母权到父权,半开化到文明的过渡,而且横亘在各开化民族中的宗法社会也是由她产出的。因而她的遗迹在最老的宗法社会或封建社会里面,每每可以为长期的残存。不仅在俄罗斯如此,在中国也还有其遗迹。 原始母权氏族的共产社会,在中国久已淹没无痕迹了,独村落集产社会的痕迹还多少可耐寻索:不仅“张家村”“李家村”等现在还遍存于各地,而所谓三代以上的“井田制”及以后模仿或梦想井田制而发生的“授田”“均田”“班田”“限田”等制度与学说莫不为远古集产制度之遗影。相传一块井田为九百亩,中为公田,以其余八百亩分配于八家,每家得一百亩,即所谓“一夫百亩”。“夫”就是指已婚成家的家长;授田年龄,以三十娶妻成家者为合格,到了六十岁又要将所授土地复返于公,而不得买卖或私相授受;然地有肥瘠,有的年年可以耕种,有的要休一年或二年才得再耕种,故周礼说:不易之家地百亩,一易之地二百亩,再易之地三百亩(郑司农注:不易之家,岁种之,故家百亩;一易之地休一岁,地薄,故家二百亩;再易之地休二岁后种,故家三百亩)。在村落或部落时代,土地主权属于村落或部落所共有;后来政治统一,遂集中于统治者天子诸侯之手,又由他们的手以再分配于人民,故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之言。“王”一面为统治权的代表,一面又为领土主权所属的代表。耕地分配之外,又有宅地的分配,各家皆得宅地五亩;耕地须按期缴还于公,宅地则许其永业,至于山林川泽以及牧地,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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