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希腊人之氏族
《社会进化史》·蔡和森
希腊人,也如伯拉斯基人(Pelages希腊最初之土人)及其他同类的民族一样,在有史以前的时代都建立过与美洲印第安人相类似的氏族、宗族、种族和各种族联盟的一列组织。在印第安人中,宗族可以缺,在多利安人中宗族也可以缺;种族的联合不是到处都必须形成,但氏族的单位是在一切情形中都要形成的,这也无间于希腊人与印第安人,两者都是一样的。在初入有史时代的希腊人,他们即已发见在文明的门限上面;他们与以上各章所说的美洲各种族之间,殆展开为进化的两大时期,英雄时代的希腊业已走在伊洛葛的前面。并是希腊的氏族,再也不象伊洛葛氏族一样的古老;群婚的痕迹,在希腊也开始大大的涂抹;母系家族业已代以父系家族,因而最近起源的私产也在希腊氏族组织里面开了第一个破口;当相续财富的命运随着父系制的采用转变过来之后,自然接着第一个破口又开了第二个破口。从前婚姻的习惯,氏族内不得结婚,丈夫必须是别个氏族的人;到了初入文明的希腊人,便把这种氏族的根本法完全推翻,他们不仅允许,而且有时为保持氏族(父系氏族)财产计,竟命令少年女子在氏族里面结婚。 照格洛特(Grote英历史家,一七九四——一八七一)著的《希腊史》,雅典人的氏族特别维持下列团结的状态: (1)——有些共同的宗教的祭祀;并许司祭长老以神名为氏族祖先的冒称之特权。 (2)——有些共同的墓地。 (3)——相互的相续权。 (4)——被侵犯时,有援助、救济、保护的相互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