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克尔特与日尔曼的氏族
《社会进化史》·蔡和森
克尔特(Celtes)各种族,包括高卢(Galles)、不列颠、苏格兰、爱尔兰和皮克特(Picts)五种人在里面。克尔特各种族的氏族制度,在其最古的法律中足以表现其充分的生气。即如爱尔兰和苏格兰两个种族,虽然被英格兰强暴的破坏了,然氏族制度至少在人民的感情和本能中今日还有几分残存;并且在十八世纪中叶,苏格兰的氏族制度还极盛行,其后不过都为英格兰的武器、法律和裁判厅所消灭罢了。 至于高卢,在英格兰未征服前数世纪的古法律,或至迟在十一世纪中的成文法,除掉往时普遍习俗的残迹不论外,尚表示为村落社会的共耕制;每个家族除五亚克(acres)的自耕地外,还有一块共同耕种地,其收获是分配的。这些村落社会就是由各氏族或各氏族的分支演成的。 克尔特各种族在十一世纪中,一夫一妻制还没完全夺掉对偶婚姻的地位。高卢人的婚姻,除开始七年不能离婚外,是很不固定的。在这七年中,只要是缺少三夜不同宿,夫妇便可离婚。离婚的财产的分配,夫取一份,妻取两份。至于家具的分配更须按照下列有趣的规则:如果要求离婚时的是夫,则嫁具应尽退与妻,夫至多只能留几件;如果要求离婚的是妻,则嫁具的大部分归于夫,妻只能得一小部分。小孩的分配,通例是夫取两个,妻取一个年幼的。离婚以后,即使女的已与别人重新结了婚过了门,她原先的丈夫要求要与她复合时,她例须承认其要求;由此夫妇两人再过七年的共同生活,而无须举行从前结婚的形式。未婚前女子的贞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