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土地私有财产之起源

《社会进化史》·蔡和森
充野蛮人与半开化人的逻辑精神,纵多只能想象到自己所制造的物件和自己所常要使用而不能离身的物件为个人的财产;但是决不能想象到自己所不能制造和自己年年只能在共同家族中使用的一部分土地会成为个人的财产。所以土地私有的观念,在人类的脑中,原来是很难贯入的,除了经过长久的岁月,迂回曲折的浸渍。 用篱笆围着,和用人力开辟的土地,并不是土地私有的发端;认此为土地私有的发端,不过是卢梭的感情学说。我们要找土地私有的起源,最初只能找出一种“宅地”的分配。因为房屋可以为构造的人或住居的人之所有,所以宅地也被视为一种动产。在中国井田制时代,宅田也准许个人永远使用,而不复返于公。在许多野蛮人和半开化人中,房屋与其他动产(如武器、装饰品、衣服及其所宠爱的牲畜等),是随着死者而焚化的。英国极古的法律,和法国以及其他地方的习惯,都把房屋列入动产之中。 房屋是家庭的中心。家庭是不可侵犯的,所以房屋也是不可侵犯的。即在原来住居的家族丧失退出其房屋之后,房屋还是永远保持不可侵犯的权利。各社会中的公民可以被捕,可以监禁,也可因负债而卖为奴隶,但房屋是始终不可侵犯的。人们不得家长许可,不能擅自跑到人家的房屋里面去。原始的人们无所谓正义,无所谓裁判;正义裁判之始——始于各个家屋的大门:假若是一个犯了罪的人,便拒绝其跨过大门的门限;若是罪人触动了大门的插锁,便是犯了社会公诉的重罪;要免避这重罪,只有逃到其父亲的领域里面去,因…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