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秘鲁及印度之村落社会
《社会进化史》·蔡和森
上面所说的,不过是概举一些已知的村落情形,以为血族集产社会的完全模型。这样完全的模型,只可视为长期存在和长期演进的结果,决不是各民族集产村落初形成时便骤然达到了这样的境界。现在试述一低级形态的村落社会以为例证: 秘鲁在被征服的时候,土著的印加人(Incas)是原来统治秘鲁的种族,他们初入村落集产的阶段。他们土地的三分之二名义上都是属于太阳神,其实便是印加人的共同财产。住在村落里面的各家族,每年在耕种以前接受分地,他们是共同为太阳神的土地耕种的。一切收获物,经过祭祀用费之后,由印加人公众管理,以为普通一般的公益及全体居民之用;分配标准是以他们的需要为原则的。丰富的骆驼毛与种满各大平原的棉花,也是一样分配的,每个家族全体人员要几多材料做衣穿,便可充分的取得几多。他们的共同劳动是很有快乐的社会情趣的:农事开工的时候,每日黎明便有人站在高岗的塔子上召集全村的居民;然后男男女女并且携带一些穿花衣的小孩子跑起去,一群一群的共同工作;一面还要高唱颂祝印加族的山歌。 印加人对于共同土地的耕种,以及收获物的管理,比从欧洲出来的文明西班牙人要完善得多。西班牙的移民,大都是些间日而食的穷鬼、乞丐、娼妓、盗贼……如此等等的文明人竟纷纷不绝的在一块仓廪充实(贮着丰富的玉米子),没有穷鬼乞丐娼妓盗贼的“野蛮”地方登岸!登岸之后,用炮火破坏印加人的天国而变成为文明人的殖民地,然后文明人还要口口声声宣传印加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