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弟四

《读书杂志》·王念孙
王 霸 主 「主之所極然帥羣臣而首嚮之者,則舉義志也」。引之曰:「之所」上本無「主」字,此後人不曉文義而妄加之也。後人以下有「羣臣」二字,故加「主」字。之,猶其也。見下及《釋詞》。言其所極然帥羣臣而首嚮之者,則皆義志也。上文「之所與」、「之所以」,「之」上皆無「主」字,《王制篇》三言「之所以接下之人百姓者」,「之」上亦無「主」字。《議兵篇》作「其所以接下之人百姓者」,是「之」與「其」同義。據楊注「主所極信」云云,則所見本已有「主」字。 綦 「是綦定也」。楊注曰:「綦,當爲基。基,本也。言以義爲本。」劉云:「案:此『綦』亦訓『極』,義如『皇極』之『極』,不必破爲『基』」。又下文「國一綦明」,楊注曰:「綦亦當爲基。」劉云:「案:『綦』亦訓『極』,『極』猶言標準。」念孫案:前「極」謂義,後「極」謂信也,俱見上文。 襲然 「使襲然終始猶一也」。念孫案:「襲然」,合一之貌。《周語》及《淮南·天文篇》注竝云:「襲,合也。」故曰「襲然終始猶一」。楊以「襲」爲「相掩襲」,未確。 奏 「然而天下之理略奏矣」。念孫案:「奏」讀爲「湊」。《廣雅》「湊,聚也」,謂天下之理略聚於此也。「湊」、「奏」古字通,《周官·合方氏》及《爾雅·釋獸》釋文竝云「奏,本或作湊」。《商子·筭地篇》「名利之所奏」,亦與「湊」同。楊以「奏」爲「節奏」,失之。 然常欲人之有 啖啖然 「内不脩正其所以有,然常欲人之有」,又下文「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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