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九札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一一三○五-三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札新竹县 钦命盐运使衔、署福建按察使司、盐法道解为飞催赶办事。照得各属承接缉已未拏获盗窃功过一款,例应按年分别,开列专兼■〈纟允〉各职名,声明任卸日期,造册送司,由司于十一月内,汇册详请,分咨军机处,暨吏、兵、刑各部科,会同汇奏,难容延误。乃该县视为具文,应造光绪八年分前项清册,节经札催,迄未造送,大属不成事体。合再专札飞催。为此札,仰该县立遵来札,速将延不造送玩误之经胥,先行提案责革。一面另选干书,限文到三日内,赶将光绪八年分,已未拏获承接缉水陆盗窃功过等案,分别盗、窃二项,明晰造具清册,星飞送司,立等汇核、详咨。素关咨达要件,倘再仍前玩泄,延不造送,定即由司委员,前往督催,并将怠玩之员,详请记过,毋贻后悔,凛之,速速。此札。 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防 福建按察使司关防(印文不清)十二月廿四日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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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一○八札光绪二年五月十八日一一三○五-一下一章:第一一○札光绪十年二月十二日一一三○五-四《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九九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五日一一三○四-八第一○○覆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九第一○一供词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一○第一○二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一第一○三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二第一○四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三第一○五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四第一○六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五第一○七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六第一○八札光绪二年五月十八日一一三○五-一第一一○札光绪十年二月十二日一一三○五-四第一一一清单(第一一二号之附件)一一三○六-一第一一二禀光绪五年五月十日一一三○六-二第一一三分谕光绪五年七月廿五日一一三○六-六第一一四申光绪五年七月廿五日一一三○六-八第一一五札光绪五年八月九日一一三○六-九第一一六札光绪五年八月廿六日一一三○八-一第一一七详光绪六年二月十三日一一三○八-一四第一一八札光绪七年八月二日一一三○九-一第一一九札光绪七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