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四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三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比单承温程差李禄 计开: 差带温天送系第四次比追,吞没勇粮延不交缴由。 〔堂谕〕限三日缴银。(朱书) 〔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九日比(淡水分府陈)

本章导航

上一章:第一○三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二下一章:第一○五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四《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九四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一第九五禀同治十三年九月七日一一三○四-四第九六提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五第九七供词同治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一一三○四-六第九八禀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一日一一三○四-七第九九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五日一一三○四-八第一○○覆讯名单(堂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九第一○一供词同治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一一三○四-一○第一○二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一第一○三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三日一一三○四-一二第一○五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九日一一三○四-一四第一○六比单(堂谕)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五第一○七供词同治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一三○四-一六第一○八札光绪二年五月十八日一一三○五-一第一○九札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一一三○五-三第一一○札光绪十年二月十二日一一三○五-四第一一一清单(第一一二号之附件)一一三○六-一第一一二禀光绪五年五月十日一一三○六-二第一一三分谕光绪五年七月廿五日一一三○六-六第一一四申光绪五年七月廿五日一一三○六-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