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常变通考》·柳长源
並有喪 並有君父喪 見〈國恤〉篇。 並有喪襲斂先後 見『襲』章。 並有喪成服先後 見『成服』章。 母喪中父死 《通典》:宋庾氏問徐廣曰;「母喪已小祥而父亡。至母十三月,當伸服三年,猶厭屈而祥邪?」答曰;「按,賀循云;『父未殯而祖亡,承嫡猶周,此不忍變父在也。』故自用父在服母之禮,靈筵不得終三年也。」○庾蔚之云:「諸儒及太始制皆云;『父亡未殯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爲不忍變於父在也。况父在之日,母亡已久,寧可以父亡而變之乎?』」○問:「母喪旣練而父又卒者,禮有仍服母以朞之文,則十三月而祥,無疑。然祥後朝夕上食時,所著之服,何以爲之?」眉叟曰:「當服心喪之服。」○問:「先遭母喪,繼遭父喪,同日而葬,其於不忍變在之義,當依父在母喪之禮,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邪?」南溪曰:「《通解續》可據。第未知題母主,以顯妣耶?抑以亡室耶?若以顯妣,則似與今日以父在爲母之義。準行練祥者,不無逕廷,恐當於練祭前日,因上食告以依禮文行練祥之意於妣位,考位則似不必告。」○先師曰:「據疏說,則父卒三年之內,服母以期,而近來禮家以從厚之意,許服三年,此意固好。然在父喪殯葬以後,則以賀循說,可以旁照許申,而或在未殯之前,則似當有商量。况母喪差在其先。竊恐沙溪所論,雖未有發落,而其大意歸宿,可知與賀循服祖之議,可以比例,恐不爲無據也。」 父喪中母死 〈喪服〉『父卒則爲母』疏云:則者,欲見父卒三年內而母卒,仍服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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