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總破九十六外道
《成唯识论疏翼》·韩镜清
【論文】 一‧二叁六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疏翼】 第叁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文分爲二,第一別問別破外道中,第一已別破十叁種外道計,今爲第二總束九十六種﹝亦即總束六師及十叁種外道﹞,爲四句破。于中有二︰初、總,後、別。別中依次分四。此即總攝爲四種所執。 【述記‧卷六】 以下第二、總攝爲四種。于中有二︰初、總,後、別。此即總舉訖。 【論文】 一‧二叁七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 【疏翼】 第二總束九十六種外道爲四句破中,第二別舉並破。于中有四︰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定一,二、執定異,叁、執亦一亦異,四、執非一非異。初中分四︰一、敘計,二、破有性違自比量,叁、破有性違自教及違世間,四、破同異性。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此即僧佉自部之中,分爲十八部,故今言「數論等」。或他外道等非一。彼說勝論所執大有、同異,我自宗中不離有體法外別有此二性,二性即法體[1]。法體與此一故。 「有等性」者,等同異性也。不言同異,言「等性」者,顯有等是彼性故[2]。又等同異,顯類別故[3]。以是法性,故別破之。 【論文】 一‧二叁八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 【疏翼】 第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定一中,第二違自比量。 【述記‧卷六】 此、非之也。 第一、違自[4]比量,「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是一無差。汝既執有體法即是有性,但是有體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