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破聲常聲顯論

《成唯识论疏翼》·韩镜清
【論文】 一‧二○九 有余遍執:《明論》聲常,能爲定量,表诠諸法。 【疏翼】 第叁外道小乘別問別破所取非有之初,外道別問別破中,今第五合破二聲論師。文分爲二:一、敘二計,二、正破。初又分二,一、執《明論》聲常,二、執一切聲常。此即初文。 【述記‧卷六】 「《明論》聲常」者,是婆羅門等計。《明論》[1]者,先雲《韋陀論》,今雲《吠陀論》。 「吠陀」者,明也[2]。明諸實事故。彼計此論聲爲能诠定量,表诠諸法。諸法[3]楷量,故是常住。所說是非皆決定故。余非楷量,故不是常。設有少言稱可于法,多不實故,亦名非常。梵王誦者,而本性有。 然聲性非能诠,下破之中,彼無同喻,爲不定過[4]。 【論文】 一‧二一○ 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诠表。 【疏翼】 第五合破二聲論師,敘二計中,第二執一切聲常。 【述記‧卷六】 「待緣顯」者,聲顯也。「待緣發」者,聲生也[5]。「發」是生義。聲皆是常,然有時聞及不聞者,待緣助[6]故,方乃顯發[7]。 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無爲,于一一物上,有一常聲[8]。由尋、伺等所發音,顯;此音響是無常。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音,顯;音亦無常。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诠聲。其音但是顯聲之緣,非能诠體。 然[9]此通破聲顯聲生。計內、計外,全分、一分,如《因明疏》敘,今不繁述[10]。今破計一切,少分亦自[11]破。或少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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