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地第二之三[1]

《瑜伽师地论选译》·弥勒
原典 复次,即前所说自性乃至业等五事[2],当知皆由三处所摄[3],谓由色聚[4]故,心心所品[5]故,及无为[6]故。除余假有法[7]。 注释 [1]意地第二之三:本论将意地分为三部分,此第三部分归入本论的第三卷。 [2]前所说自性乃至业等五事:这里所说的五项,总指前文论述的五识身相应地及意地中的五项。 [3]皆由三处所摄:上述五种事项都由三类普遍现象统摄。 [4]色聚:也作聚色,佛家认为有形质的物都是由极微形成,极微有三种义:(一)极微之微,指十种色(色、声、香、味、触、眼、耳、鼻、舌、身)的最极微分,是不可更进一步细分的实体。(二)色聚之微,由极微之微积集和合成有形质的物质的最极微分,此微又称为微聚;相对而言,极微而微是实,由极微而微聚集的微聚或色聚是假。(三)微尘之微,即七倍色聚之微,又称眼见之微,就是眼见到的最微细物。 [5]心心所品:心法、心所法品类。色聚指的主要是物质范畴,心心所品指的是精神范畴。 [6]无为:无为法,指佛家所立的真如实体、理想境界,即不依因缘和合的无造作的永恒存在。 [7]除余假有法:佛家将世界万有分为百法,又将百法分为五大类,即五位:色法、心法、心所法、不相应行法、无为法。本论将心心所、色聚、无为立为能统摄五项的三处,但除开了不相应行法。不相应行法即得、非得、同分、无想果、无想定、灭尽定、命根、生、住、异、灭、文身、名身、句身,既非色范畴,又非心范…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