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知识之对象问题——能知与所知之关系(下)
《哲学概论》·唐君毅
第九节 实用主义 依实用主义Pragmatism,此上之各种理论之言能知之心灵与所知之对象之关系,都是把能知之心灵与所知对象,置于静的对待关系中去看者。但是我们可根本不把心灵与对象,置于一静的对待关系中看。我们可以说:所谓所知之对象事物之毕竟是什么?根本上应当由其在各情境下所表现之作用功能而见,亦要从其能影响于我们之行为,或我们之行为施于其上后,其所表现之作用功能而见。则我们并不能直截的说:某一对象事物之性相是什么,只当说其在何情境下,及我们对之如何行为,或如何加以运用时 [43] ,彼即表现何种作用功能而呈现何种性相。我们要决定我们对一对象之作用功能与性相之判断是否为真时;则我们之心灵,不能只是一静观之心灵,而当兼是一能发动行为,以在种种情境下,运用对象之心灵;并由此对象,所表现之作用功能或性相,以验证我们之判断之是否为真。依此说,则一所知之对象所表现之作用功能与性相,为一变项而非一常项。而我们对所谓一对象之知识,亦为一变项而非常项。譬如依此说以论我们对于水之知识,则我们当说水是置于火上则能灭火的,水是人吃下即能解渴的,水是在置于电流之下,则将分解为氢二氧一的。凡此等等与水为目所见时之为流动的物体等,皆为我们关于水之知识。而此每一知识中,皆可谓包涵一种对于水之性相之认识。然而我们却不能离开水所在之情境,及我们行为后,水所表现之一切作用功能,去悬空孤立的论水之一定之性相,及其外在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