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知识与语言(下)
《哲学概论》·唐君毅
第九节 定义之方式问题 吾人上文已说明,吾人可运用表达概念之语言,以表达个体事物。然此所谓表达,唯是吾人可通过此等语言之互相规定,以指及思及个体事物之谓。而并非谓此等语言之互相限制规定,即能一无遗漏的,将此个体之全部性质,完全表达之谓;——此全部性质之表达,仍为吾人只能向之接近凑泊,而不能在知识境界中达到者——尤非谓此等语言即能切合的表达吾人对个体事物之直接经验中之亲知独知之谓。因此乃在知识境界之外者。在知识境界中,吾人所要求者,唯在吾人所用以表达概念之语言之意义,能由互相限制规定,而逐渐形成一语言之系统,以为成就系统化之知识之用。而欲求表达概念之语言之意义之确定,吾人须再一重论对语言之各种定义方式之问题。 吾人欲求一语言意义之确定,吾人必须对一语言下定义。然吾人如何对一语言下一确定之定义?则为一不易答之问题。在西方传统之逻辑与哲学中,有所谓唯名之定义与实质之定义之分。而在亚里士多德以及穆勒,盖皆重实质之定义者。在亚氏所传之逻辑中,论实质之定义,最重语言所指事物之本质的属性之指出。至非本质之属性,则称为事物之偶有的属性,乃为一完全之定义中,可提及或不提及者。然所谓事物有本质的属性之说,在近代哲学中,已引起种种问题。科学家明可只研究事物之定律,而不研究其属性。即研究其属性,亦可根本不指定,何者为本质之属性。欲说何者为一事物之本质属性,亦尽可以观点之不同而异说,及研究之进展而改变。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