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知识之对象问题——能知与所知之关系(上)
《哲学概论》·唐君毅
第一节 知识对象或所知之意义 关于“知识对象”、或“所知”之名,可有不同意义。在一意义,乃指一切能知之心之所向。则不特经验之具体事物,是知识对象或所知,一切抽象的性质、关系、共相、概念、原理、定律等,在被反省时,亦为知识对象,而为所知。以至吾人可谓知识本身亦为人之所知之对象。如吾人在本部中讨论知识问题,亦即可谓以知识为对象,为我们之所知。但狭义的知识对象,大皆指经验之具体事物。 所谓经验之具体事物之一名,亦可有不同意义。一是指吾人之一一具体经验,一是指所经验之一一具体事物。而在通常之语言中,事与物又不同,如手执笔是一事,而手与笔则各是一物。笔之放在桌上,是关于笔之一事,笔之成毁动静,亦是关于笔之一事。而所谓对事物之经验,亦有多义。如经验笔之好写,是一经验,感笔之形状之美,亦是一经验。但我们可说,我们对事物之原始经验,乃是一单纯的感觉知觉之经验,感觉知觉某一物,是一较单纯之经验事。在此经验事中,我们可说,所感觉知觉之物,其所表现之现象与所依之本体等,是所知之对象。而能感觉知觉,及缘之而起之其他认识活动,皆为能知之心。我们当前之问题,则在讨论以感觉知觉为中心之能知与所知对象之关系,由此以展示能知之心之各方面,所知对象之各方面,及其中间之关联者,所合以构成之能知所知之结构之大体。 关于能知所知之如何关联,此中可有各种不同之看法或理论。此各种看法与理论,亦大体上可排列成一秩序。后一种之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