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真理之意义与标准(下)

《哲学概论》·唐君毅
第七节 自明说之分析与反面之不可设想或反面之自相矛盾 至于所谓自明说之真理论,则吾人上已言,此说乃依于吾人对共相或概念与其他共相或概念之关联之直觉的认识而引出者。但吾人在前章已谓一知识之是否为自明,乃与一知识之确定性之问题密切相干者。一知识之对吾人为自明,乃使吾人更能确定一知识之为真知识,而祛除吾人之怀疑者。然吾人今日之问题,则为问吾人是否可以具自明性为真理之意义,或只以自明为衡量知识上真理之标准? 我们要解答上述之问题,亦须分析几种所谓自明之意义: (一)为常识中之自明义。在常识中恒以某些意见或道理或知识为自明的。如常识中讨论某些问题,恒以这当然是如何如何,或这一定不然,或岂有此理,为根据或结论。在此处,人实假定某些道理是自明的,亦即不待另作证明的。然此所认为自明者,实常非自明的,而可是下列各种之一种: (甲)个人或社会习惯所养成之成见。如在有贵族平民阶级之社会中生活之人,可以人有阶级之分为自明的,在男尊女卑之社会中生活之人,以男尊女卑为自明的。 (乙)人所听惯之教条或陈言。如习于一宗教教条者,可以一宗教中之教条为自明的。一般人以其所在社会中流行之格言为自明的。 (丙)个人之本过去经验与推理以求知后所得之结果。如人在依种种经验推理得种种知识后,人可忘其所根据之前提,遂觉一知识之本身是自明的。而实则是先经证明的。 (丁)此外亦可有确对个人为不须证明,而又必然自明之理。此为真正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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