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因果原则与知识
《哲学概论》·唐君毅
第一节 归纳原则与因果原则之关系 我们上章说,关于普遍律则之知识,乃原于我们将我们所经验之少数特殊事相中之连结,普遍化而成,而此去普遍化之思维活动中所涵之原则,即归纳原则。我们所知之少数特殊事相中之连结,可以是一种因果的连结,而表现一因果关系者。亦可以是表现其他关系的,如形数等之相倚共变之函数关系。但无论为何者,如果我们不依归纳原则,以将此所知之连结关系,加以普遍化,则我们同不能有普遍律则之知识。换言之,即如归纳原则无效,则一切关于因果关系与其他关系之普遍律则,皆不能建立。但属于因果关系之律则,只是普遍律则之一种。故吾人不能说,归纳原则有效,因果关系之律则,即必然能实际建立起来而被肯定。因果关系,似不类其他之形数等关系,常有一种直觉之确定性,并可以理性帮助其建立。因果关系,乃为纯粹之事与事之关系,似并无直觉之确定性,亦不能由理性帮助其建立,而似只能靠反复的经验为根据,加以建立者。其所以如此之故,在因果关系非如形数关系等,其中之相关系之项,与其间之关系,似皆可同时呈现于我们之前者。因果关系中之为因之事与为果之事,乃恒在异时出现,而中间若有时间之间隔,或时间之经过,而若可截断以观者。由是而归纳原则之建立,不等于因果原则之建立。而吾人欲建立因果原则,则一方包涵归纳原则之如何建立之问题,另一方,亦包涵因果原则自身如何建立之一特殊问题。所以我们分出此章,以专讨论因果原则之如何建立问题。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