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普遍者与知识
《哲学概论》·唐君毅
第一节 共相、概念与共名 在常识中,我们大皆承认在知识中,须用到各种普遍的概念。普遍的概念之内容,可称为共相。其表达于语言,可称为共名。我们在求知识之历程中,明似随时都要去认识各种事物之共相,由之以形成概念,再以共名表之。而我们同时亦由他人所用之共名,而知其有对某种共相之概念。 譬如我们随便说一句话,说桃花是红而美丽的。此桃花即可指一切具体存在的一一特殊的个体之桃花,而为一共名。此共名之成立,应当由于我们对一切桃花之共相,有所认知,而对桃花有一概念。所谓红与美丽,亦即二共相。我们认知红与美丽,又即对红与美丽各有一概念,而有红与美丽之共名,以遍指一切红物,如朝霞大火之红,及一切美人与美物之美。即“此是红而美丽”中之“是”与“而”,亦明为一共名。“是”可见于一切肯定之句子中,如“人‘是’万物之灵”,“人‘是’有死”中。“而”可见于一切并举二事物之句子中,如“孔子是温‘而’厉,恭‘而’安”。由此而“桃花是红而美丽的”一句中之文字,即全是由共名组成,而我们亦可说,此句子所表之知识,全由共相之概念所结合而成。 但是从另一方面说,则我们亦有专指个体事物之专名,如人名地名之类。而一切共相,亦似皆只是特殊个体事物之共同的性质或关系等之相。我们用概念共名,以指示事物,成就知识时,我们所指示之事物,亦恒为特殊个体事物。如我们以桃花是红而美丽,指当前之桃花。此当前之桃花即为特殊个体之事物。我们亦似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