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数学与逻辑知识之性质(上)

《哲学概论》·唐君毅
第一节 数学与逻辑知识及经验事物之知识 吾人在上章已提及,实事间之因果关系,与抽象之形数之理及逻辑之理之关系之不同。而数学与逻辑之知识,在一般观念中,亦明不同于一般之经验事物之知识。此种不同,最显著处有三: (一)吾人对一般经验事物之知识,皆由扩大吾人经验性之观察实验之范围而增加。而数学逻辑之知识,则似惟待吾人之理性之推演与反省而求得。 (二)吾人对一般经验事物之知识,皆原于吾人对经验事物之为如何如何,预先作某种猜想或假设,此猜想或假设,乃可用后来之经验加以证实或否证者。然此一切证实,又皆不能为绝对完全之证实。因而此一切猜想或假设,亦皆可修正,或为其他假设所代替而被放弃者。然在数学或逻辑之知识之本身中,则可无关于经验事物之为如何如何之猜想或假设之成分。而数学逻辑之知识,亦似无待于经验之证实,同时亦不能为经验所否证者。 (三)由一般经验事物之知识,待于经验之证实而后真,故其真,非本身自明而必然的,亦非只由演绎推理可证明其为必然者。而数学逻辑之知识之若干,则似为本身自明而必然的,而其余者,则皆可由演绎以证明其为必然者。 数学及逻辑之知识,与一般经验事物之知识之性质固不同,然二者亦同为人之知识。且人由数学逻辑所得之知识,亦实可应用于吾人对一般经验事物之求知历程中。唯其如此应用,又并不能使吾人一般经验之知识,同于数学逻辑知识之不待经验与假设而成就者,更不能使前者同于后者之必然而确定。由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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