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传卷第六
《春秋传[标点本]》·胡安国
桓公下 十有一年春,正月,齐人、卫人、郑人盟于恶曹。 盟会,皆君臣之礼,故微者之盟,会不志于春秋。凡春秋所志,必有君与贵大夫居其间者也。恶曹之盟,即三国之君矣。既不以道兴师,为郎之战,又结怨固党,为恶曹之盟。故前书其爵,而以来战著罪;后书此盟,而以夺爵示贬。 夏五月癸未,郑伯寤生卒。 郑庄公志杀其弟,使糊其口于四方,自以为保国之计,得也。然身没未几,而世嫡出奔,庶孽夺正,公子五争,兵革不息,忽、仪、亹、突之际,其祸憯矣。乱之初生也,起于一念之不善,后世则而象之。至于兄弟相残,国内大乱,民人思保其室家而不得,不亦酷乎!有国者所以必循天理,而不可以私欲灭之也。庄公之事,可以为永鉴矣。秋七月,葬郑庄公。 九月,宋人执郑祭仲。祭仲,郑相也,见执于宋,使出其君而立不正,罪较然矣。何以不名?命大夫也。命大夫而称字,非贤之也,乃尊王命,贵正卿,大祭仲之罪,以深责之也。其意若曰:以天子命大夫为诸侯相,而执其政柄,事权重矣,固将下庇其身,而上使其君保安富尊荣之位也。今乃至于见执,废绌其君,而立其非所立者,不亦甚乎?任之重者责之深,祭仲无所逃其罪矣。春秋美恶,不嫌同词,突之书名,则本非有国,由祭仲立之也。若忽则以世嫡之正,至于见逐,不能立乎其位,贵贱之分亡矣。凡此类抑掦,其词皆仲尼亲笔,非国史所能与,而先儒或以从赴告而书者,殊误矣。或曰,孔父贤而书名,则曰:礼之大节也。今此则名其君于下,而字其臣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