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传卷第十五

《春秋传[标点本]》·胡安国
丈公下 九年春,毛伯来求金。 毛伯,天子大夫,何以不称使?当丧未君也。逾年即位矣,何以言未君?古者谅阴三年,百官总己以听于蒙宰。夫百官总已以听,则是蒙宰独专国政之时,托于王命以号令天下,夫岂不可?而不称使,春秋之旨微矣。非特谨天下之通丧,所以示后世大臣当国秉政,不可擅权之法戒也。跋扈之臣,假仗主威,胁制中外,凡有所行,动以诏书从事,盖未有以春秋此义折之耳。夫人姜氏如齐。 二月,叔孙得臣如京师。辛丑,葬襄王。 晋人杀其大夫先都。 三月,夫人姜氏至自齐。 夫人与君敌体,同主宗庙之事,出必告行,反必告至,则书于策。然适他国者,或曰享,或曰会,或曰如,众矣,未有致之者,则其行非礼,以不致见其罪也。出姜如齐,以宁父母,于礼得行矣。其致者,非特以告庙书耳。夫人初归,岂其不告?为文公越礼,故削而不书,示诛意之法矣。今此书至者,又以见小君之重也。夫承祭祀以为宗庙主,一国之母仪,而可以摇动乎?出姜至是,盖不安于鲁,故至而特书,以示防微杜渐之意,其为世虑深矣。 晋人杀其大夫士縠,及箕郑父 杀先都。士縠,国也。其称人以杀者,国乱无政,众人擅杀之称也。何以知其非讨贼之词?书杀其大夫,则知之矣。三大夫皆强家也,求专晋不得,挟私怨以作乱,而使贼杀其中军佐,则固有罪矣,曷为不去其官?当是时,晋灵公初立,主幼不君,政在赵盾。而中军佐者,盾之党也。若狱有所归,则此三人者独无可议从末减乎?而皆杀之,是大夫专生杀,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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