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旁听规则

《安徽咨议局章程》
第一条 旁听席分官员席、公众席、报馆记者席及外宾席四种。 第二条 凡官员旁听,应由所属官厅知会本局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凡受本国聘用之洋员,由所属官厅知会者,一律入官员席。 ·441· 第三条 凡公众旁听,应由议员介绍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凡由议员价绍之官员、外宾,一律入公众席。 第四条 凡报馆记者旁听,应由报馆通知本局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第五条 凡外宾旁听,应由本省外交官知会本局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第六条 凡开议过一小时,旁听席仍有空位者,书记长得因义员之介绍,承议长之指挥,临时发给旁听券。 第七条 本局旁听券分经常旁听券、临时旁听券二种。 第八条 经常旁听券,惟本省城各行政官厅、各团体、及本省各埠之报馆得用之。各官厅以其长官为限,各团体以其主事者为限,各报馆每馆以一人为限,均不待其知会介绍,由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分送之,凡遇本局常年会、临时会,均可旁听。 第九条 临时旁听券,须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至第六条办理,券中载明旁听日数,过日即不能用。 第十条 旁听人应以旁听券交守卫验明,依守卫指告之所入席。 第十一条 旁听人应遵守左列各项事宜: 一、不得携带戎器、雨具、伞、杖、斗篷、水旱烟具等物入席; 二、不得在旁听席饮食、吸烟或唾涕在地; 三、坐定后不得来往更动; 四、不得对于议员之言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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