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常驻议员
《安徽咨议局章程》
第九十五条 本局常驻议员应办事件,非经协议不得以本局之名义行之。 第九十六条 本局常驻议员每月至少应开协议会二次,其期日由议长或常驻员五人以上之同意定之。 第九十七条 常驻议员协议会非有常驻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不得开议。 第九十八条 常驻议员协议会之议事,以到会常驻议员过半数之取决为准,可否同数,则取决于议长。 第九十九条 常驻议员协议会开会时,除由议长、主席外,副议长同列议决之数,议长如有事故得以副议长代之。 第一百条 常驻议员协议会开会时禁止旁听,但经协议会认许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一条 本局议决可行事件已经呈报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未经交令覆议者,常驻议员有呈请公布施行之责。 第一百零二条 本局议决不可行事件已经呈报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未经交令覆议者,常驻议员有呈请更正施行之责。 第一百零三条 本局议决留交常驻议员调查及进行之事件,常驻议员有按照议案分别办理之事。 第一百零四条 凡经常驻议员以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十二条及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到第一百零三条办理之事件,应由议长于次期本局开会时报告全体议员。 第一百零五条 常驻议员得自订关于议事及办事之规约,惟不得出于谘议局章程及本细则范围以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细则自呈请行政长官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细则如有增删修改之处,经本局公决后,仍应呈请行政长官批准方可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