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款 修 正

《安徽咨议局章程》
第五十八条 议员对于议案欲加修正者,可具修正案交于议长。 第五十九条 议长接受各议员之修正案于会议时,将原案交书记朗读,一过,择修正案与原案最相远者最先提议,依次取决于多数议员。议长得以便宜省略议案之朗读。 第六十条 各修正案俱被否决,是仍就原案决之。 ·438· 第六十一条 议员已提出之修正案,非得本局之允许,不得撤回。 第六十二条 未具修正案之议员临时欲发表意见者,应俟修正案议决后,起立告议长以自己之姓名,得议长之许可而后发言。 第六十三条 议长得以便宜将议案交审查会,使整理关于修正条项字句于会议时宣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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