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文牍课职务
《安徽咨议局章程》
第三十四条 本局一切文件不由议会另举起复员,及特交书记长起草者,即由本课拟稿,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定照办。 第三十五条 本局会期内,凡议会提议之案,及审查会审查之事件,每事归作一起卷宗而保存之。 第三十六条 本局闭会后,凡常驻议员承接议会交付之事件,亦每事分卷保存。 第三十七条 凡本局外来文件由本课接收,按日录由登簿,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阅办理,其应归作卷宗者,将原件分别归卷保存。 第三十八条 凡本局发出文牍函电,经议长、副议长于稿上签押后方可誊缮,送书记处加盖关防或图章发行。 第三十九条 凡本局发出文牍函电,由本课缮发后将原稿保存,其应归作卷宗者,将原稿分别归卷保存。 第四十条 除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外,本课应随时将一切文件,按时日之先后另缮副稿,其分种如左: 一、本局与资政院往来文件; 二、本局与本省行政长官往来文件; 三、本局与本省行政官及属于行政官之局、所、学堂往来文件; 四、本局与各省谘议局往来文件; 五、本局与本省自治会及各团体往来文件; 六、本局与本省人民往来文件; 七、本局内部文件; 八、本局与下届已选未接任之本局议员往来文件。 第四十一条 照前条规定,每一年装为一匣,由本课保存之。 第四十二条 凡应用铅版、腊版印刷之文件,由本课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