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款 表 决

《安徽咨议局章程》
第六十四条 讨论修正已终,议长乃就讨论修正之结果,将议案交书记朗读,一过,设为可否两问题布告之,布告后,无论何人不得再就此题发言。 议长得以便宜省略议案之朗读。 第六十五条 表决时议长令可者或否者起立,点明起立者数目,复就本日签名簿核记到会议员数目,而后宣告多寡,多数以为可即为可决,多数以为否即为否决,可否同数,则取决于议长。 第六十六条 如起立多寡之数不能明确,或议员三人以上对于议长之宣告提出异议者,应由议长命书记按照议员席顺次唱号,再令可者或否得起立以决之。 第六十七条 表决时,经议长认为必要,或有议员五人以上之要求,得不用起立表决法,而用投票表决法。 第六十八条 凡投票表决,分记名投标、无名投票二种,可者用白色票,否者用青色票。 第六十九条 投票时,由议长命书记按照议员席顺次唱号,各由本人投入投票匦。 第七十条 投票表决之结果,若议长认为并无错误,议员不得提出异议。 第七十一条 表决时,应将议场出入之处暂行关闭,凡不在议场之议员,不得加入。 第一节 议事录 第七十二条 议事录应载事项如左: 一、关于本局成立及开会、闭会之事项,并其年、月、日、时; 二、开议散会及中止休息之日时; 三、每日会议议员到会人数; 四、议长或审议长及审查会报告之事件; 五、应行会议之议题; 六、临时提议之议题,并提议及赞成者之姓名; 七、决议之事件; 八、表决可否之数; 九、本局认为必要之事项。 第七…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