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 审议
《安徽咨议局章程》
第七条 本局遇有重要问题得开审议会以期议事之详尽。 第八条 审议会以全局议员之会议行之。 第九条 本局每会期开会之始,由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审议长一人,以得票过半数者为当选。 议长、副议长不在前项被选之列。 第十条 审议会非由议长或议员十人以上提议,经到会议员之公决,不得开议。 第十一条 审议会非有议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到会不得开议。 第十二条 议员在审议会对于同一事件得数次发言。 第十三条 审议会开会时,议长应退居议员席,而以审议长为主席,维持审议会议事之秩序。 审议长之席以书记之席充之,书记长之职务,由书记代行之。 第十四条 审议会之议事以到会议员之过半数决之可否,同数则取决于审议长。 第十五条 审议长有事故时,或对于议题欲自与于审议之列者,即以选举审议长时得票次多数者代行其职务。 第十六条 审议会议事已毕,应由审议长请议长复席,而以审议之结果报告于本局。 第十七条 审议会如至散会时刻,议事尚不能终局,应由审议长请议长复席,而以当日会议情形报告于本局,经议长之许可,或延长时间,或继续开议。 第十八条 审议会如有违背咨议局章程或本细则、紊乱议场秩序者,议长得不待审议长之报告,自行复席以停止审议会。